特种设备新规程发布即将实施:TSG 51-20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23-12-27 点击:1620)本规程是在原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 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1 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等基础上,整合优化形成的起重机械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本规程明确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补充了设计要求,优化了制造、改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常用术语含义等,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
本规程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1 号
修改单);
(5)《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
设局函[2020]47 号)。
附件:TSG-5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应
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 信息化管理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搭建信息化平台或者在相应的信息化平台上及时填报有关信息。
2 设计
2.1 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设计文件、金属结构、工作机构、主要零部件、控制系统(电气、液压、气动)、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安全保护装置、特殊用途起重机等。
设计总要求如下:
(1)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符合使用条件和合同的要求;
(3)应当考虑在其预期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所预见到的危险,采用相应措施,消除或者减小其风险;
(4)应当考虑其在所有预定工况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5)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起重机械设计使用年限;
(6)设计文件应当正确、完整、统一。
起重机械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2.1~2.9 条以及《起重机械设计专项要求》(见附
件A)的规定。
2.2 设计文件
主要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2.1 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依据、产品功能、使用环境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2.2.2 设计图样
设计图样至少包括总图、主要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装配图、控制系统原理图、图样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和标准件明细表等,制图、审核、批准等签字应当齐全。
2.2.3 设计计算书
设计计算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载荷和载荷组合的分析与计算;
(2)整机结构和主要结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设计计算。存在整机倾覆可能的,进行自由独立状态下的整机抗倾覆稳定性计算,包括受载平面内和侧向两个方向的抗倾覆稳定性计算;
(3)工作机构部件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电动机、减速器、制动器、联轴器、钢丝绳、吊具、卷筒、滑轮、链条、链轮、曳引轮、车轮、螺杆(螺母)、齿轮齿条副、开式齿轮、齿形带、回转支承等;
(4)电气系统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低压电器元件(如断路器、接触
器、熔断器等)、电缆、变频器、电阻器等;
(5)液压系统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液压系统的动力元件、执行元
件、控制元件、储能元件、液压辅件等;
(6)气动系统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气动系统的动力元件、执行元
件、控制元件、储能元件、气动辅件等;
(7)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计算或者选型计算,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
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抗风防滑装置、安全钳、下行超速保护装置、高度限制
器等;
(8)根据起重机械使用等级、载荷状态和使用条件等,明确设计使用年限。
2.2.4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满足安装、使用、修理、维护保养等工作的需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概述;
(2)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用途、对使用环境的要求及其设计使用年限;
(3)总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等;
(4)安装说明及其要求;
(5)贮存、运输、维护保养的说明以及易损件更换清单;
(6)使用操作规程,对司机、指挥等作业人员的要求;
(7)基础荷载图(轮压等)或者基础载荷参数,大车运行轨道要求,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的承载能力和刚度要求,履带起重机地面水平度要求;
(8)安全注意事项,至少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的位置,风险防范以及避免误操作说
明,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处理说明等。
2.3 主要金属结构
主要包括主要结构件、主要结构件材料、主要结构件设计、焊接、静态刚度、螺栓和销轴连接、结构件表面处理等。涉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 中A1。
2.3.1 主要结构件
主要结构件包括主梁、端梁、支腿、小车架、标准节、臂架、门架、象鼻架、人字架、货厢、钩梁、桅杆、立柱、横梁、纵梁等。
2.3.2 主要结构件材料
(1)主要结构件的材料选择应当考虑在预定工作环境下结构的重要性、载荷特征、应力状态、连接方式、工作环境温度、腐蚀、磨损、冲击、疲劳、脆性老化、焊接性能及钢材厚度等因素。
(2)主要结构件应当采用镇静钢,力学性能不低于GB/T 700—2006《碳素结构钢》要求的Q235 或者GB/T 699—2015《优质碳素结构钢》要求的20 钢;
(3)在T 形、十字形和角形焊接的连接节点中,当板件钢材厚度大于40mm,并且沿板厚方向有较高撕裂拉力(包括较高约束拉应力)作用时,该部位板件钢材宜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Z 向)性能的合格保证,其沿板厚方向断面收缩率应当不小于GB/T 5313—2010《厚度方向性能钢板》规定的Z15 级允许限值;钢板厚度方向承载性能等级,应当根据节点形式、板厚、熔深或者焊缝尺寸、焊接时节点拘束度以及预热、后热情况等综合确定;
(4)厚度大于50mm 的钢板用于焊接承载构件并且作拉伸、弯曲等受力构件时,
需要增加横向取样的拉伸和冲击韧性的检验,并且符合设计要求。
2.3.3 主要结构件设计
(1)设计时,应当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型式和构造措施,符合结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其他有关安全性方面的要求;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结构应当有防止积水的措施;
(2)优先采用主要结构件最优化设计、轻型新材料选择、结构联接方式优化等有效的轻量化措施,减轻起重机械自重,减小外形尺寸,减小吊运盲区,扩大使用范围;
(3)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材料牌号,必要时还应当注明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以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的要求;应当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尺寸、焊缝质量等级以及对焊接作业的要求。
2.3.4 焊接
2.3.4.1 焊接材料
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当保证焊缝与母材综合机械性能相当。
2.3.4.2 焊接连接设计与构造要求
(1)应当选择合理的焊缝形式,并且对焊接质量提出要求,以符合强度与疲劳的设计要求;
(2)动载比较严重和受力比较复杂的焊接连接,应当采取措施减小或者消除焊接
内应力;
(3)由疲劳强度控制的焊接连接,应当采用降低疲劳应力的措施,如改善焊接接头形式、降低应力集中等级等。
2.3.4.3 焊缝质量
2.3.4.3.1 外观
主要结构件焊缝的外观应当没有目测可见的裂纹、气孔、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关键焊缝表面质量应当达到GB/T 19418—2003《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指南》中规定的B 级,并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余焊缝应当达到C级。
2.3.4.3.2 无损检测
主要结构件焊缝质量需要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无损检测进行检查时,相应检测方法以及要求如下:
(1)射线检测(RT)达到GB/T 37910.1—2019《焊缝无损检测射线检测验收等级第
1 部分:钢、镍、钛及其合金》中规定的质量等级2 级;
(2)超声波检测(UT)达到JB/T 10559—2018《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
测》中规定的1 级;
(3)磁粉检测(MT)达到GB/T 26952—2011《焊缝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验收
等级》中规定的1 级;
(4)渗透检测(PT)达到GB/T 26953—2011《焊缝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验收
等级》中规定的1 级。
2.3.5 静态刚度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的弹性变形不应当导致以下情况:
(1)起重机械或者小车与周围物体、结构发生碰撞;
(2)小车运行机构在承受试验载荷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可靠起、制动;
(3)对起重机械和小车轨道产生过大的横向力或者妨碍起重机械正常运行;
(4)机构传动装置引起部件磨损增加、性能下降、过度振动或者制动失效等;
(5)影响原结构设计、计算模型的有效性。
2.3.5.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除外)静态刚度
(1)低定位精度(注2-1)要求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或者具有无级调速控制
特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或者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够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位置的静态刚度要求不大于S/500(注2-2);
(2)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够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位置的静态刚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位置的静态刚度要求不大于S/1000;
(3)主梁有效悬臂长度位置的静态刚度不大于L1/350 或者L2/350(注2-3)。
注2-1:定位精度要求的实现取决于不同调速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静态刚度指标的互补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等与中等之间的定位精度。
注2-2:S——跨度,m。
注2-3:L1、L2——有效悬臂端长度,m。
2.3.5.2 架桥机静态刚度
架桥机主梁跨中位置的静态刚度不大于S/400(注2-4),架桥机导梁(简支)跨中位
置的静态刚度不大于S′/600(注2-5);对于铁路车辆式架桥机,隧道内架梁的架桥机以及定点起吊的架桥机主梁跨中位置的静态刚度不大于S/300。
非导梁过孔式架桥机,设计时应当控制过孔时架桥机悬臂端静态刚度,使架桥机能够在设计规定的支承跨度和纵向坡度条件下顺利过孔;对于起重小车在主梁悬臂作业时,架桥机悬臂端静态刚度应当不大于L/350(注2-6)。
注2-4:S——主梁的支承跨度,m。
注2-5:S′——导梁支承跨度,m。
注2-6:L——悬臂端有效长度,m。
2.3.5.3 塔式起重机刚度
在额定载荷作用下,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连接处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
1.34H(注2-7);额定载荷作用下启制动时,司机室水平振动加速度应当小于0.2g(注2-8)。
注2-7:H——塔式起重机最大独立状态下起重臂根部连接处至塔式起重机基准面的垂直距
离,m。
注2-8:g——重力加速度,m/s2。
2.3.5.4 轮胎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臂架端部位移
在相应工作幅度起升额定载荷、只考虑箱形伸缩臂架变形时,臂架端部在变幅平面内垂直于臂架轴线方向的静位移应当不大于0.1(LC/100)2(注2-9);当LC≥45m 时,式中系数0.1 值可适当增大。
注2-9:LC——臂架长度,m。
2.3.5.5 履带式起重机臂架头部位移
桁架臂在对应工作幅度起吊额定载荷,在臂架头部施加数值为2%额定载荷的水
平侧向力时,不同臂架组合的臂架头部侧向水平位移应当不大于整个臂架组合长度的2%,单个臂架的侧向水平位移应当不大于单个臂架长度的2%。
箱型臂在相应工作幅度起吊额定载荷,并且在臂架端部施加数值为5%额定载荷
的水平侧向力时,臂架头部在回转平面内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0.07LC2;当LC≥45m 时,式中系数0.07 取值为0.1~0.15。
2.3.5.6 铁路起重机底架刚度
在相应工作幅度起升额定载荷,并且在臂架端部施加数值为5%额定载荷的水平
侧(切)向力时,臂架端部在回转平面内的水平(侧向)静位移应当不大于0.07(LC/100)2。
2.3.6 螺栓和销轴连接
(1)螺栓和销轴的连接应当满足静强度和疲劳强度的设计要求;
(2)高强度螺栓的连接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性能等
级、规格、连接类型,螺栓副的排列数量、排列方式、拧紧力矩及摩擦型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值等;
(3)高强度螺栓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当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毛刺、无油污;
(4)设计布置高强度螺栓时,留有必需的施拧空间;
(5)承受交变载荷、动载以及连接面滑动将导致严重后果的螺栓连接应当进行预
紧,确保连接面不会分离,并且有防止螺栓连接松动的措施;
(6)采用销轴连接时,应当有可靠的轴向定位或者防脱措施;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挡板的厚度和焊缝应当有足够的强度,挡板与销轴应当有足够的重合面积。
2.3.7 结构件表面处理
金属结构件在涂装前应当进行表面预处理;主要结构件应当达到GB/T 8923.1—
201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 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中规定的Sa2 1/2 级
或者St3 级,其他结构件应当达到Sa2 级或者St2 级。
2.4 主要工作机构
主要包括起升机构、运行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臂架伸缩机构等。涉及爬升机构、传动机构、存取交换和循环机构等专项设计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 中A2。
2.4.1 起升机构
(1)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平稳地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并且可靠地
悬停;
(2)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钢丝绳(或者链条)正常工作;
(3)采用钢绞线悬挂承载的液压提升装置作为起升机构的提升系统时,钢绞线不
应当出现缠绕、交叉、错位,以及钢绞线之间受力不均等现象;夹具应当具备常闭式的锁定功能,牢固锁定承载的钢绞线,并且具有可靠的自锚性能、良好的松锚性能;应当装设电气互锁装置,保证每根钢绞线上、下两组夹具在运动过程中至少保持1组夹具处于闭合状态,实现制动。
2.4.2 运行机构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2.4.3 回转机构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当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2.4.4 变幅机构
对于动臂变幅的,动臂变幅机构在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应当能够使臂架提升、下降或者保持静止,但对不允许带载变幅的变幅机构应当能够使臂架保持静止;
对于牵引小车变幅的,小车轮应当有轮缘或者设有水平导向轮,但对偏心牵引的小车只能采用水平导向轮。
2.4.5 臂架伸缩机构
(1)伸缩机构应当能够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臂架各外伸臂段平稳地伸缩到规定的臂
长,并且可靠地支撑各伸出臂段;
(2)单缸插销伸缩机构每节臂的臂长选择不应当少于2 个臂位;
(3)单缸插销伸缩机构应当能够根据伸缩缸的载荷状态控制油缸的工作压力,缸
销、臂销油缸应当有机械互锁装置。
2.5 主要零部件
主要包括卷筒、滑轮、吊具、车轮、减速器、制动器等。涉及钢丝绳、起重用短环链以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零部件等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 中A3。
2.5.1 卷筒
(1)铸铁卷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9439—2010《灰铸铁件》中的
HT200,铸钢卷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37400.6—2019《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6 部分:铸钢件》中的ZG270~500;卷筒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如裂纹、缩孔、夹渣等;焊接卷筒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700—2006中的Q235B,焊接卷筒的重要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焊透和未熔合等缺陷;
(2)焊接卷筒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当做无损
检测,环形对接焊缝进行不少于50%检验,用射线检测时其验收等级不低于GB/T37910.1—2019 中的2 级,用超声波检测时其验收等级不低于JB/T 10559—2018 中的1 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20%的检验,并且至少保证卷筒两端各160mm 范围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测时其验收等级不低于GB/T 37910.1—2019 中的3 级,用超声波检测时其验收等级不低于JB/T 10559—2018 中的2 级;
(3)卷筒在机械加工之前,应当消除内应力;
(4)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当有绳槽;多层缠绕的卷筒,应当采用排绳装置或者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多层卷绕的卷筒,应当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凸缘应当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高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 倍(塔式起重机则为2 倍);
(5)塔式起重机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当配置防钢丝绳脱出卷筒的装置,
该装置与卷筒侧板顶部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
2.5.2 滑轮
(1)滑轮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者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
板等处与滑轮本体的间隙应当不超过钢丝绳直径的0.5 倍;
(2)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当装设滑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铸铁滑轮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9439—2010 中的HT200,铸钢滑
轮材料的力学性能不低于GB/T 37400.6—2019 中的ZG270~500,焊接滑轮或者轧制滑轮材料的力学性能不低于GB/T 1591—2018 中的Q355B;
(4)冶金桥式起重机的滑轮不允许采用铸铁滑轮或者尼龙滑轮。
2.5.3 吊具
起重机械吊具分为不可拆分吊具与可拆分吊具,包括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起重电磁铁、真空吸盘、夹钳等。
2.5.3.1 吊钩
(1)不得采用铸造吊钩;
(2)锻造吊钩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714—2015《桥梁用结构钢》中的
Q345qD;叠片式吊钩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1591—201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中的Q355B,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应当不低于Q355D;
(3)锻造吊钩表面应当光洁,无裂纹、折叠等缺陷;锻造吊钩内部应当无裂纹、白点等影响使用安全的缺陷,超声波检测质量等级应当不低于GB/T 37400.15—2019《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5 部分:锻钢件无损探伤》中的Ⅱ级;锻造吊钩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4)叠片式吊钩各钩片应当采用正火状态钢板;各钩片表面应当无锈蚀和氧化皮,无表面裂纹和内部开裂,有缺陷的钩片不得使用;钩片叠装时必须贴紧,各钩片间的缝隙应当不大于0.5mm;钩片主要受力面上不允许有焊接现象;叠片式吊钩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5)使用条件或者操作方法可能会导致物品意外脱钩时,吊钩应当装设防物品意
外脱钩的装置。
2.5.3.2 集装箱吊具
(1)旋锁应当选用屈服极限不低于450MPa 的优质钢材制造;旋锁热处理加工后,头部工作面硬度不低于320HB,应当进行无损检测,不得有裂纹,不得修补;
(2)应当有完善的安全保护和信号显示装置,确保吊具与集装箱间联系可靠、联锁有效;
(3)应当有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如转锁装置安全联锁、伸缩装置安全联锁、吊具
着箱联锁、伸缩止挡及其限位等),并且设有联锁发生故障时的保护措施;
(4)应当装设减摇装置;
(5)吊具本体的各动作与整机的升降控制应当有安全联锁,当所吊运集装箱下部
离开接触的承载面(如地面、车辆承载面等)后吊具转锁不能转动。
2.5.3.3 抓斗
(1)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以及良好的抓取性能,具有防脱绳、防磨绳和安全限位措施;
(2)主要结构件材质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GB/T 700—2006 中的Q235B;抓斗各
部件铰轴材质的力学性能不低于GB/T 699—2015 中的45 钢,并且进行调质处理;
(3)各铰点、滑轮等部位应当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碰擦等影响运转的现象。
2.5.3.4 起重电磁铁
(1)起重电磁铁应当提供至少相当于2 倍额定载荷的拉脱力,电控永磁铁和起重永磁铁应当提供至少相当于3 倍额定载荷的拉脱力;
(2)应当装设一个自动报警装置来监控起重电磁铁的供电电源,当供电电源出现
故障时,应当发出光或者声音报警;采用蓄电池作为供电电源时,在电源达到释放额定载荷等级前至少10min 发出报警;
(3)起重电磁铁采用起重机械主电源作为电源出现故障(如停电)时,应当有一个备用电池自动供电,其提供的电流应当能够保持起重电磁铁吸附额定载荷至少15min,并且能够控制所吸附的额定载荷缓慢落地;
(4)起重电磁铁和电控永磁铁系统应当有一个指示器,显示起重电磁铁是否通电;
(5)载荷的释放应当由双动作控制来操纵。
2.5.3.5 真空吸盘
(1)在所有预计的倾斜角度下真空吸盘的设计,应当能够吸起至少相当于2 倍的额定载荷;
(2)动力式真空吸盘应当装有压力测量装置,来显示真空的工作范围和下落范围;非动力式真空吸盘应当装有指示器,到达工作范围结束点时显示给作业人员;有关作业人员在正常工作位置,应当能够清晰看见测量装置或者指示器显示的内容;
(3)应当装设自动报警装置,在真空损失不能补偿的情况下,达到下落范围时应当能够发出光或者声音的自动报警;当真空吸盘出现电源故障时,报警设备应当仍能运行;
(4)如果出现电源故障,真空吸盘应当能够保持载荷5min;
(5)载荷的释放应当由双动作控制来操纵。
2.5.3.6 夹钳
(1)依靠摩擦支持载荷的夹钳支持力,应当至少达到2 倍的额定载荷;
(2)如果夹钳通过摩擦来夹持,夹紧机构的设计应当确保夹持力在载荷变形(如表
面挤压、弹性和塑性变形)时仍然保持夹紧力;通过液压或者气压维持载荷的夹钳,应当装设一个装置来补偿降至工作压力之下的压力;
(3)不是自动闭合的夹钳,释放载荷应当由双动作控制来操控。
2.5.4 车轮
车轮与轨道的材料以及选型应当有合适的匹配。车轮踏面和轮缘内侧不得有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车轮踏面和轮缘内侧面上的缺陷不允许补焊。
2.5.5 减速器
(1)减速器设计使用年限应当与该机构工作级别中所对应的使用等级一致;允许
在起重机械设计使用年限内更换减速器的,减速器设计使用年限可以小于该机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2)减速器的选用应当校核输出轴的最大输出扭矩和强度以及输入轴的强度;三
点支撑的减速器应当校核支承铰轴的强度;
(3)优先采用具有大传动比、减量化的轻型减速器,减轻传动系统自重,减小传动系统外形尺寸;
(4)优先采用寿命长、服役期免维护或者少维护的高性能减速器。
2.5.6 制动器
(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液压缸驱动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在运行机构、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措施,能够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可以不用制动器;
(2)需要控制下降制动距离的起重机械,其制动距离一般可控制为不大于1min 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3)制动器应当便于检查、调整,制动衬片应当能够方便更换,常闭式制动器弹簧应当是压缩式的;
(4)具有制动功能的电动机,制动应当平稳、可靠,制动面保证接触良好,制动环磨损后可以调节和更换;制动部分的装配应当保证电动机起动及制动时的轴向窜动为1.5mm~3mm,并且保证运转时制动环不与制动面相擦;
(5)起升机构每一套独立的驱动装置应当装设至少一个工作制动器;工作制动器
应当是机械常闭式,制动轮(盘)应当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接的轴上。而吊运熔融金属、易燃易爆化学品或者危险品的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应当至少装设两套独立工作制动器;
(6)一般起升机构(通常为M5 级及以下级别)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
1.5,重要起升机构(通常为M6 级及以上级别)不低于1.75;吊运熔融金属、易燃易爆化学品或者危险品的起升机构,每个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25,如两套驱动系统彼此有刚性联系,则每个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10;驱动系统采用行星差动减速器的,每个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75;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起升机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25;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运动制动
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75;
(7)安全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5,对于架桥机安全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
1.75;
(8)安全制动器应当装设手动释放装置;
(9)防爆环境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采用防爆型制动器,腐蚀环境使用的起重机械
应当采用防腐型制动器;
(10)施工升降机吊笼载有1.25 倍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或者吊笼载有额定载荷以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速度向下运行的情况下,制动器均应当能够使吊笼停止,曳引式施工升降机的制动器应当能够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2.6 主要控制系统
主要包括电气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涉及电气防护、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 中A4。
2.6.1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应当保证电气设备性能准确、安全、可靠,能够防止由于电气设备本身失效引起的危险,或者由于机械运动等损伤导致电气设备产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动力电源或者停机过程中保留动力电源,停机后切断动力电源。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是起重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非独立产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a)。
2.6.1.1 设备选择与防护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当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使用工况相适应,并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或者具有等价的安全性。
电气设备应当有防止固体物和液体侵入的防护措施;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处的实际环境存在污染物(如灰尘、酸类物、腐蚀性气体、盐类物等)时,应当提高电气设备的适应性,保证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防护等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6.1.2 供电电源及开关
(1)起重机械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有触电危险的供电主滑触线应当涂有安全
色,并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带电状态的指示灯;
(2)电源进线端应当装设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的电源开关,电源开关可以是隔离
开关、与开关电器一起使用的隔离器或者是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总电源回路应当装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控制应当具有电磁脱扣功能,其额定电流应当大于起重机械额定工作电流,电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当大于起重机最大工作电流;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当能够断开在起重机械上发生的短路电流;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当与起重机械无关的其他设备连接;
(3)多台起重机械共用同一供电线时,每台起重机械均应当装设一个独立的电源
开关;使用两个或者多个引入电源时,每个电源都应当装设电源开关以及联锁保护装置;
(4)起重机械上应当装设总线路接触器,能够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起重机械上所设总断路器能够远程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时,可以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2.6.1.3 信号
起重机械上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当设置故障信号或者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当装设在司机或者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范围。
起重机械(悬挂式控制装置或者无线遥控装置除外)应当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
起重机械工作区域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2.6.1.4 操作装置
2.6.1.4.1 急停开关
每台起重机械应当装设一个或者多个不能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能够停止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并且设置在各个操作控制站以及其他可能要求引发紧急停止功能的位置。
急停开关动作时,不应当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起重电磁铁、真
空吸盘等吸持装置)。
2.6.1.4.2 控制系统布置
控制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各操纵装置操纵方便、灵活、准确、可靠,并且设有清晰直观的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指示标牌或者标识。
2.6.1.5 制动器控制
(1)与电动机同时控制的制动器,控制制动器的线路应当装设保护装置,出现故障时能够迅速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电源;如果电动机与制动器连接的导线长度不大于5m,可以不装设此保护装置;
(2)与电动机分开控制的制动器,制动器的控制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起动和制动时出现任何失控的运动;电动机通电时制动器不得抱闸,短暂过渡状态除外;如果有电气制动,机械制动应当在电气制动之后动作;
(3)装设安全制动器的起升机构,正常作业时工作制动器动作后,安全制动器延时动作,其延时动作时间可调;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发生紧急制动,安全制动器应当立即动作;
(4)系统意外断电时,如果制动器动作会引起机械设备损坏、倾翻的情况,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意外断电时制动器动作过程的安全。
2.6.1.6 电气设备布置
电气设备的固定应当牢固可靠、易于操作与维护保养,采取防松、防震、防坠落等措施;电气设备的布置应当确保留有足够的逃生通道。
2.6.1.7 电线电缆
(1)应当采用铜芯电线电缆,相对移动部位应当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缆(注2-10);采用的电线电缆应当适合其工作条件,并且保证足够的机械强度;
(2)多层布置的桥式起重机或者门式起重机,下层起重机应当采用电缆或者安全
滑触线供电;
(3)采用移动电缆供电时,应当采取防止电缆过分受力的措施或者使用承载电缆。
注2-10:特殊的电缆除外,如光缆、视频电缆、专用的通讯电缆、PROFIBUS 电缆等。
2.6.1.8 绝缘
电气设备之间、电气设备与起重机械结构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同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主回路、控制回路、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1.0MΩ;
(2)防爆起重机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1.5MΩ;
(3)绝缘起重机应当设有3 道绝缘(即吊钩与钢丝绳动滑轮组之间、起升机构与小
车架之间、小车架与桥架或者门架之间),其每道绝缘在常温状态(温度20℃~25℃,相对湿度≤85%)下绝缘电阻不小于1.0MΩ;应当配置不间断的绝缘监测系统,具有自动声光报警功能,报警装置与电源总开关联锁,当绝缘失效时自动声光报警装置应当发出报警信号;在非工作状态以及GB/T 3805—2008《特低电压(ELV)限值》中环境状况3 下,小车架上的感应电压,交流的不超过33V、直流的不超过70V。
2.6.1.9 照明和插座
照明回路的电源不应当受起重机械动力电源总开关切断的影响;可移动式照明应当是安全电压。
维修插座馈电电路应当有过电流保护;插座应当有电压、电流标识。
2.6.2 液压系统
(1)液压系统应当设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 倍,并且不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液压系统应当防止系统背压对制动器的意外控制和零部件损坏;
(3)液压元件应当能够保证在最大工作压力(包括超载试验时的压力)和最大运行
速度时,正常工作而不失效;液压系统的执行元件在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最小稳定速度运行时,不能出现明显的抖动、爬行现象;
(4)平衡阀与被控元件(油缸、泵等)的连接应当是刚性连接;如果与平衡阀的连接管路过长,在靠近压力管路接头处应当装设自动保护装置;
(5)采用油缸支撑起重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在密封性能试验时,载荷稳定后的
15min 内变幅液压油缸和垂直支腿液压油缸的回缩量应不大于2mm,载荷下沉量不大于15mm;
(6)采用液压系统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在额定载荷试验时,吊具下沉量在
10min 内不大于150mm;
(7)采用液压支腿的铁路起重机在密封性能试验时,10min 内活塞杆回缩量不大于2mm 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6.3 气动系统
气动系统应当设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气动元件应当能够保证在最大工作压力(包括超载试验时的压力)和最大运行速
度时,正常工作而不失效;气动系统的执行元件在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最小稳定速度运行时,不能出现明显的抖动、爬行现象。
2.7 司机室、通道、平台、梯子、栏杆
主要包括司机室、通道与平台、梯子与栏杆等。
2.7.1 司机室
(1)司机室的结构应当能够承受起重机械在工作期间或者维修时所有作用在其上
的工作载荷;安装在起重机械上的司机室应当与起重机可靠连接,当司机室用减振器或者其他隔振装置安装在起重机械上时,应当装设防止司机室坠落的辅助固定装置;
(2)司机室所有支撑结构应当使用不燃材料;司机室的隔板、陈设和连接件应当使用阻燃材料;
(3)司机室应当具有符合结构要求、满足操作安全和作业要求的视野;司机室窗户应当采用安全玻璃或者与其等效的材料,并且应当易于清洗;
(4)司机室顶部存在坠落物危险时,应当装设有效的防护;司机室内地板应当采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并且在合适位置配备灭火器;
(5)在室外或者在没有暖气的室内操作的起重机械(除气候条件较好外),宜采用封闭式司机室;在高温、高湿、有尘、有毒或者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应当采用能够提供清洁空气、密封性能良好的封闭司机室;在有暖气的室内工作的起重机械司机室,或者在室内仅作辅助性质工作、较少使用的起重机械司机室,可以是敞开式,敞开式司机室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m 的护栏;
(6)司机室应当有安全出入口;应当有措施防止司机室门在工作时被意外打开,司机室的拉门和外开门应当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台;司机室外无平台时,一般情况下司机室门应当向里开;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室回转门应当向外开,滑动门应当向后开;
(7)操作指示器应当显示醒目,并且安装在司机方便观察的位置;指示器和报警灯以及急停开关按钮,应当装设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报警灯应当具有适宜的颜色,危险显示应当用红色;
(8)塔式起重机司机室不应当悬挂在起重臂上;当臂架俯仰摆动或者臂架以及物
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当设置在起重臂架的下方;如果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当保证司机的视野开阔;用司机室地板的活动门作为司机室通道时,应当利用司机室顶部或者侧面的备用活动门作为紧急出口;用司机室顶部的活动门作为司机室通道时,活动门应当向上开启。
2.7.2 通道与平台
(1)起重机械上所有操作部位以及要求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的部位(包括臂架顶端
的滑轮和运动部分),凡离地面垂直距离超过2m,都应当通过通道、斜梯(楼梯)、平台或者直梯到达,平台应当装设护栏;不论起重机械在什么位置,通道、斜梯(楼梯)、平台都应当有安全入口;如起重机械的臂架可以放到地面或者人员可以到达的部位,或者设有其他构造能够进行直观检查的,则臂架上可以不设有通道;
(2)起重机械在正常停机位置时,应当有人员进出司机室的安全通道;紧急状态
下,应当有人员出入司机室的应急措施;
(3)通道、斜梯和平台的净空高度应当不低于1.8m;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
的净宽度应当不小于0.5m;如果设有扶手或者栏杆,在高度不超过0.6m 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以减至0.4m;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0.4m;起重机械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以为1.3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当增加到0.7m;只用于维护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1.3m;
(4)任何通道基面上的孔隙,包括人员可能停留区域之上的走道、驻脚台或者平台底面上的狭缝或者空隙,其尺寸应当不能使直径为20mm 的球体通过;当缝隙长度等于或者大于200mm 时,其最大宽度为12mm;
(5)通道区域应当远离裸露动力线,上方距离应当不小于2m,左右距离应当不小于1m,下方距离应当不小于0.5m;通道靠近裸露动力线时,应当对这些动力线加以保护;通道离下方裸露动力线的高度低于0.5m 时,应当在这些区域采用实体式地板;
(6)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在截面高度小于0.85m,或者属于快装式塔式起重机,或者变幅小车上设有与小车一起移动的挂篮时,可以不在起重臂上设有走道;
(7)塔式起重机采用正置式三角形起重臂,起重臂截面内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时,走道及扶手应当装设在起重臂内部,至少一边设有扶手,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1m 处;
当起重臂截面内净空高度小于1.8m 时,走道及扶手应当沿着起重臂架的一侧装设,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
(8)塔式起重机采用倒置式三角形起重臂,起重臂截面内净空高度不小于1.8m 时,或者当起重臂是格构式并且起重臂截面内净空高度不小于1.5m 时,起重走道及扶手应当装设在起重臂内部,并且至少一边装设扶手,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1m 处;其他情况走道及扶手应当装设在起重臂的上部,并且扶手装设在走道上部1m 处的外侧。
2.7.3 梯子与栏杆
(1)凡高度差超过0.5m 的通行路径应当做成斜梯或者直梯;高度不超过2m 的垂
直面上可以设踏脚板,踏脚板两侧应当设有扶手;
(2)斜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65°,特殊情况下,倾斜角也不应当超过75°(超过时按
照直梯设计);斜梯两侧应当设有栏杆,主要斜梯栏杆的间距应当不小于0.6m,其他斜梯可取为0.5m;斜梯的一侧靠墙壁时,可以只在另一侧装设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m;
(3)梯级踏板表面应当防滑;梯级的净宽度应当不小于0.32m,单个梯级的高度取为0.18m~0.25m,斜梯上梯级的进深应当不小于梯级的高度,连续布置的梯级,其高度和进深均应当为相同尺寸;
(4)直梯两侧撑杆的间距应当不小于0.40m,两侧撑杆之间梯级宽度应当不小于
0.30m,梯级的间距应当保持一致,取为0.23m~0.30m,梯级离开固定结构件至少为0.15m,梯级中心0.1m 范围内应当能够承受1200N 的分布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
(5)装设在结构件内部的直梯,如果结构件的布置能够保证直径为0.6m 的球体不能穿过,则可以不装设护圈;其他存在从高处有跌落危险的直梯,从高度2.0m 直梯处开始应当装设护圈,护圈直径为0.6m~0.8m;
(6)除非提供有其他合适的把手,直梯的两边撑杆至少要比最上一个梯级高出
1.0m,当空间受限制时此高出的高度也应当不小于0.8m;
(7)起重机械上用于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试验、修理和维护保养,并且高于地面2m 的工作部位,或者通往离地面高度2m 以上的操作室、维护保养部位的通道,或者在起重机械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m 的危险通道及平台都应当装设栏杆;
(8)栏杆的垂直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应当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脚板,在
踢脚板与手扶栏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其与踢脚板或者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不超过1.3m 的通道,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在栏杆上的任意点任意方向应当能够承受的最小力为1000N,并且无永久变形;栏杆开口处应当有防止人员跌落的保护措施;沿建筑物墙壁或者实体墙结构设有的通道,允许用扶手代替栏杆,扶手的中断长度(如为让开建筑物的柱子、门孔)应当不超过1m;
(9)无法设置栏杆时,应当装设护绳(如钢丝绳、链条),其高度不宜低于1m;护
绳任意位置应当能够承受5kN 的外力;
(10)应当对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隔离,防止外部人员从出入口以外的部位进入;
带地坑的停车设备,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门(栅栏门)。
2.8 安全保护装置
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涉及起升高度限制器、抗风防滑装置等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 中A5。
2.8.1 起重量限制器
起升机构应当装设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动作时应当能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2.8.2 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量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动作时应当能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2.8.3 防坠安全器
(1)应当设有吊笼超速运行时防止吊笼坠落的防坠安全器;
(2)防坠安全器不应当借助于电气、液压或者气动装置来动作;防坠安全器或者其制停装置应当安装在吊笼上并且由吊笼超速来直接触发;
(3)防坠安全器应当能够使载有1.3 倍额定载荷的吊笼停止并且保持停止状态;
(4)防坠安全器停止吊笼时的制动距离和减速度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如果允许对重的下方设有有人可以到达的空间,则对重应当配备防坠安全器。
2.9 特殊用途起重机
主要是指冶金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防爆桥门式起重机、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等。
特殊用途起重机专项要求见本规程附件A 中A6。
3 制造和改造
3.1 基本要求
(1)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
围内的制造或者改造活动;改造单位必须为制造单位;
(2)制造和改造单位对制造或者改造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
3.2 制造
3.2.1 一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2)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设计文件的正
确性负责;
(3)制造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编制相应的制造工艺文件;工艺文件至少包括下
料工艺、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钢材预处理工艺、喷涂工艺、装配工艺等;
(4)制造单位应当编制检验规程或者检验作业指导书,明确进货、过程、出厂等环节的检验要求,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依据、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判定规则等;
(5)制造单位不得将整机全部委托生产;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时,制造单位应当委托给取得了相应许可子项目和级别起重机械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加工,并且被委托单位应当是委托单位主要受力结构件加工的合格分供方。
3.2.2 金属结构焊接
(1)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在焊接前进行焊接工
艺评定;
(2)焊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且按照焊接工艺规程、焊接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作业和记录;
(3)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对焊缝进行检验检测和记录;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焊缝,应当记录焊接人员相关信息;确保实物、记录和信息可追溯。
3.2.3 自行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对进货过程中的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标准件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对制造过程中的加工零部件、结构件、零部件组装件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对出厂的半成品装配件或者成品装配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并且出具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验记录和信息应当确保可追溯。
3.2.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B);
(2)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
(3)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
3.2.5 产品铭牌和标记与安全警示标志
3.2.5.1 产品铭牌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在起重机械适当的位置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设备代码、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应当在其适当的位置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等信息。
3.2.5.2 标记与安全警示标志
3.2.5.2.1 一般要求
起重机械应当设有明显可见以及持久耐用的标记、安全警示标志。
在危险部位或者区域设置明显可见的文字或者图形安全警示标志,对有可能造成电击危险的电气设备外壳应当设有带电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可能过高造成危险的应当设有高温安全警示标志等。
3.2.5.2.2 标记
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应当永久性标明;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
的起重机械,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者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当永久性地标明并且明显可见;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对不同幅度起重量作出更详细的说明。
起重机械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时,应当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并且在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明确起升机构的使用方法。
3.2.5.2.3 安全警示标志
在起重机械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
可不得入内”等。
在起重机械的危险部位,应当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如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当在高压供电位置以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3.3 改造
3.3.1 一般要求
(1)改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改造起重机械;
(2)改造单位应当针对被改造起重机械的具体要求,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改造设计文件、改造工艺文件和检验作业指导书;
(3)改造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4)改造工艺文件至少包括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装配工艺等;
(5)检验作业指导书包括进货、过程、出厂等环节的检验要求,明确检验依据、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判定规则等;
(6)改造单位在改造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改造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7)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由取得甲类检验机构A1
级或者A2 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督检验,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8)改造活动不得改变起重机械的品种,但可以改变品种的型号,其型号由实施监督检验的机构与改造单位及使用单位共同予以确认;
(9)使用单位在改造后应当按照规定变更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补充改造的相关
信息。
3.3.2 金属结构焊接
改造过程中金属结构的焊接、无损检测等,应当符合本规程3.2.2 条的要求。
3.3.3 自行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改造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和记录,并且出具改造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验记录和信息应当确保可追溯。
3.3.4 改造铭牌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的起重机械,应当保留原产品铭牌,同时增加装设固定的改造单位的产品铭牌。改造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改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设备代码、主要性能参数、改造日期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改造后的起重机械应当出具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B)、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改造产品检验报告。
3.4 制造和改造档案
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的制造和改造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设计文件;
(3)工艺文件;
(4)检验规程或者检验作业指导书;
(5)改造方案;
(6)产品自行检验记录或者报告;
(7)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
(8)监督检验证明;
(9)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5 出厂随机文件
起重机械制造或者改造后出厂时,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
(2)设计图样,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以及安装需要的其他图纸;
(3)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4)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按照覆盖原则提供盖章的复印件);
(5)改造的监督检验证明;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 安装和修理
4.1 基本要求
(1)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
事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活动;
(2)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对安装和修理作业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安装和修理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焊接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4)安装和修理单位在安装和修理前应当检查安装和修理条件及环境,确保其符
合安装和修理要求,并且配备充分的防护措施。
4.2 安装
4.2.1 一般要求
(1)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包括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应当向设备安装
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当设备安装所在地与设备产权所在地不一致时,安装单位还应当将安装告知的信息报送产权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当制定安装方案,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责任部门和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分工、安装程序、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具体措施和要求、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等;
(3)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少于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4)使用单位在安装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使用单位对安装基础(包括轨道等)的
验收合格证明。
4.2.2 现场安装
(1)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当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装图纸等技术交底和安装方案
交底;
(2)安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装图纸和安装方案进行安装作业;
(3)在安装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使用现场实施结构件分段组装或者对其结构件进行对接焊接,使用现场结构件分段组装或者对其结构件进行对接焊接活动纳入安装活动范畴。
4.3 修理
(1)修理单位在重大修理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修理告知;
(2)修理单位在进行重大修理活动时,应当制定重大修理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概
况、责任部门和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分工、修理程序、重大修理工艺、控制点、具体措施和要求、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等;
(3)修理单位应当编制重大修理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少于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4)修理人员应当按照重大修理方案进行修理作业。
4.4 自行检验
安装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自行检验,并且记录。
对于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中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自行检验,并且记录。
4.5 安装和修理档案
安装和修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
(2)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3)安装方案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4)安装和修理的自行检验记录;
(5)安装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明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6)使用单位交付的与起重机械安装基础有关的证明材料。
4.6 技术资料移交
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完成后30 日内并且在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前,将
有关安装和重大修理档案移交给使用单位。
5 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起重机械,并且对起重机械的选型负责;
(3)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危险源分级管控表和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做好日常隐患排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使用单位对安装起重机械的基础(含轨道)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5)不可拆分吊具纳入整机进行管理,可拆分吊具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可拆分吊具和索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排查、检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使用,并且对其安全使用负责;
(6)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区域的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当起重机械作业可能与其他作业活动发生干涉,存在交叉作业、盲区等情况
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8)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不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应当采用简易方式,如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告设备名称、型号、参数、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装告知,安装告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安装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0)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如果产权单位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保证产权单位使用登记的唯一性和信息化数据的准确性;
(11)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拆卸活动安全负责;
(12)塔式起重机的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以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由使用单位对其安全负责;
(13)起重机械严禁以任何方式吊载人员,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和人车共乘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4)使用单位应当结合起重机械的类别(品种)和使用情况,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注5-1),并且严格执行,做好相应记录。
注5-1:涉及多台起重机械联合或者交叉作业的、塔式起重机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的、施
工升降机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的、架桥机过孔的、自动化远程控制的等操作过程,应当在操作规程中作出专门规定。
5.2 自行检查与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且对检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作出记录,保证在用起重机械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起重机械上使用聚氨酯材质的缓冲器,在安装使用期满5 年时,应当更换;
(3)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继续使用。
5.3 安全评估和报废
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负责。
使用单位对于经安全评估决定报废的起重机械,应当消除其使用功能。
5.4 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逐台建立并保存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6 检验
6.1 基本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检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并且对检验报告的
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2)起重机械的检验分为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首次)检验三种类型;
(3)检验检测仪器应当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4)试验载荷标定值误差为±1%;
(5)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6)检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气体;
(7)现场应当至少有2 名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工作;
(8)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在原始
记录中,定量项目应当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定性项目应当记录具体检验结果,不适用项目应当详细予以记录,必要时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及留存必要的见证材料。原始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检验人员对检验结论负责;
(9)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遵守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制度,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10)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发现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报告,经其同意,可以中止(终止)检验,现场书面向受检单位说明检验停止原因;
(11)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见证材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12)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在检验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6.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合格的基础上,由型式试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而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该试验是对产品设计和安全性能的验证与确认。
本规程型式试验内容包括一般要求、覆盖原则、型式试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及要求、资料存档、变更等。
6.2.1 一般要求
(1)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
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产品投入使用前进行;同时,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或者产品型号或规格(主参数)超出原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或者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且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2)型式试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起重机械检验类型、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C)、《起重机械检验类型对照表》(见附录ca)和《起重机械检验项目对照表》(见附录cb)的要求,制定型式试验作业指导文件,内容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程序、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原始记录、报告出具、信息公示和存档等,并且制定相应的型式试验约请单(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3)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为新制造的样机(或者样品),改造的起重机械或者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作为型式试验样机(或者样品);
(4)整机(样机)的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进行,由于样机的结构尺寸等原因无法在试验场所进行的,可以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型式试验,应当经使用单位同意,规定需要告知的,应当向样机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同一使用场地,需要安装两台(套)以上同品种、同型号的样机,可以同时安装并且选取一台(套)进行型式试验;
(5)安全保护装置样品的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专用的实验室进行;依附
在塔式起重机上不可拆卸的自动停止型的力矩限制器、随工程项目进口的起重机械上配置的并且通过拆除进行型式试验后无法恢复原状的安全保护装置样品,可以不单独进行型式试验,但是应当纳入整机型式试验项目中,以验证其与整机的匹配性,不需要单独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6)使用现场进行样机整机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可以与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检
同时进行,数据应当共享;
(7)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报告中应当标明起重机臂架组合信息;
(8)样机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约请单位要
求予以保密或者签订保密协议。
6.2.2 覆盖原则
型式试验按照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进行试验,同一品种不同型号的产品应
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产品,其主参数由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品种见附件C 中附录ca,其机型和型号及相关含
义见本规程7.1 条,其规格(主参数)表示方法见附件C 中附录ca 注ca-5。
6.2.3 型式试验程序和内容及要求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平台信息公示。
6.2.3.1 约请
约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约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单;
(2)制造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造单位授权证明文件;
(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
(5)产品合格证;
(6)样机(品)总图、照片等辨识资料。
前款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约请单位的印章,并且经过双方确认(注6-1)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单中签署是否接受约请的意见,如果不接受约请应当明确理由,并且及时书面回复约请单位。
注6-1:约请单位与型式试验机构双方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类
别、品种,以及采用的产品标准,确认该产品是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确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规定的型式试验范围内。
6.2.3.2 技术资料审查、检查和试验
6.2.3.2.1 样机见证资料
约请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自行检查记录与合格证明材料;
(2)整机所配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实物与其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报告相符;
(3)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安装告知手续;
(4)样机销售合同,生产计划,派工单,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记录,主要受力结构件自制见证材料,产品出厂随机文件和清单,运输证据,相应发票以及付款凭证等,并且与实物一致。
6.2.3.2.2 样机确认
(1)型式试验样机应当为本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样机所采用的主要受力结构件
应当为本制造单位所制造;
(2)型式试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类别、品种以及采用的产品标准识别样机的品种、型号和规格(主参数),并且检查样机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根据约请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确认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所制造;
(3)确认样机见证资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型式试验;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注6-2)等违法行为,型式试验人员应当立即终止型式试验;境内制造的样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书面反映情况;境外制造的样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反映情况,同时上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6-2:虚假样机特指约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的非本约请的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
6.2.3.2.3 安全保护装置样品抽样与确认
安全保护装置的样品抽样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C 的要求。制造单位对样品的真
实性负责,型式试验单位对样品的真实性应当进行查验核对,对样品的真实性负有连带责任。
6.2.3.2.4 技术资料审查
(1)约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提供样机(样品)的技术资料,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制造单位应当对样机(样品)自行进行技术资料的审查并且符合要求;
(2)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和附件C 及型式试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进行
技术资料审查,并且对技术资料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一致性负责;
(3)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审查的技术资料保密;
(4)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机构图由约请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各封存一套,双方在封条上签字,制造单位盖章,长期保存。
6.2.3.2.5 检查和试验
(1)约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提供样机(样品),对所提供的样机(样品)予以
确认;制造单位应当对样机(样品)自行进行检查和试验,并且合格;
(2)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和附件C 及型式试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对起
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样机(样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3)制造单位在型式试验后应当对损坏的易损件进行更换,以使样机恢复原有正
常功能和性能。
6.2.3.3 出具报告和证书
6.2.3.3.1 型式试验结论判定准则
本规程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规程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允许整改;在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经确认全部项目合格的,综合判定为“合格”;整改并且经确认后仍有项目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超过6 个月未完成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2.3.3.2 检验意见书
型式试验结束或者中止(终止)试验后,型式试验人员在离开试验现场前应当向约
请单位出具《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现场给出型式试验的结论(合格、不合格或者整改),对不合格或者需要整改的,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合格的项目、整改要求等),整改期限最长为6 个月;检验意见书应当由约请单位代表和试验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检验意见书一式两份,约请单位一份,检验单位一份。
约请单位应当对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在限定期限内向型式试验机构反馈整改结果(含见证材料),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对于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6.2.3.3.3 出具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型式试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E,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报告)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证书》(见附件F,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证书)(注6-3)。
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且加盖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和骑缝章,约请单位两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存档;型式试验证书一式四份,加盖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约请单位三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存档。
对于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型式试验
机构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6-3: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有附加条件限制的,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中应当注明对产品附加限制的具体内容。
6.2.3.4 平台信息公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报
告和证书上传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6.2.4 资料存档
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样机(样品))的以下资料汇总存档,并且长期保存:
(1)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机
构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2)产品合格证;
(3)型式试验原始记录;
(4)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5)检验意见书;
(6)其他与型式试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6.2.5 变更
境内制造单位或者境外制造单位(含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约请单位应当及
时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相应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单位名称的变更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核验并且确认后,在原型式试验报告的“型式试验报告变更情况”页注明名称变更情况,并且加盖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同时,由型式试验机构按照变更后的名称在原型式试验证书背面的“型式试验证书变更信息”页注明名称变更信息,并且加盖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报告和证书变更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型式试验
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上传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
6.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自行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过程。
本规程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监督检验程序和内容及要求、资料存档等。
6.3.1 一般要求
(1)实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见附件C 中附录ca。其中,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按照定期(首次)检验要求实施;可以采用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但未按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在现场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注6-4、注6-5);
(2)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C 中附录ca 和附录cb 的要求,制定监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内容至少包括监督检验程序、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原始记录、报告出具、信息上报和存档等,并且制定相应的监督检验申请单(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3)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出厂后投入使用时,应当按照附件C 中附录ca 的检验类型实施检验;其中对于经拆卸后再次安装的起重机械不再重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应当按照本规程实施定期检验;并且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拆装后重新安装的应当继续实施定期检验,但应当重新计算定期检验周期。
注6-4: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用户使用现场不需要进行主要受力结构件组装的起重机械。
注6-5: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予以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同时还应当提供整机船运计划、整机船运照片等证明材料。
6.3.2 监督检验程序和内容及要求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报告、信息上报。
6.3.2.1 申请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1)监督检验申请单;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单);
(4)产品合格证;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6)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合同。
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印章。
6.3.2.2 受理
检验机构接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理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资料。
6.3.2.3 监督检验
(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提供2 套(份)技术资料和工作见证材料(如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检验记录、表、合格证据证明等,下同),对起重机械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
(2)监督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按照本规程和附件C 以及监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
实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通过现场监督、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等确认方式,在被监督检验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见证材料上签字确认;
(3)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在监督检验原始记录上明确记录监督检验项目、内容、方
法、要求,技术资料,工作见证材料,确认方式,监督检验结果和结论等;
(4)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见证材料由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各留存一份,原始记录由监督检验机构留存。
6.3.2.4 出具报告
6.3.2.4.1 监督检验结论判定准则
(1)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允许整改;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且经确认全部项目合格的,综合判定为“合格”;整改并且经确认后仍有项目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3.2.4.2 检验意见书
监督检验结束或者中止(终止)检验后,监督检验人员在离开检验现场前应当向安
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出具检验意见书,给出监督检验的结论(合格、不合格或者整改),对不合格或者需要整改的,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合格的项目、整改要求等),商定整改期限;检验意见书应当由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代表和监督检验人员签字确认;检验意见书一式两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单位一份,检验单位一份。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对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在商定的期限内向监督检验机构反馈整改结果(含见证材料),监督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及相应见证材料进行确认。
6.3.2.4.3 监督检验报告
现场监督检验完成或者整改确认后,检验机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依据签字
确认的技术资料、工作见证材料和原始记录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G,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报告),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且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监督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单位一份,检验机构一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在设备完成监督检验移交使用单位时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一份,检验机构一份,检验机构报送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
6.3.2.5 信息上报
对于在产权单位所在区域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将监督检验结果及时报当地使用登记机关,结果纳入使用信息系统。
对于在非产权单位所在区域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结果,由检验机构将监督检验结果及时报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其掌握使用情况;
由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将监督检验结果报该起重机械产权所在地使用登记机关,结果纳入使用信息系统。
6.3.3 资料存档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并且长期保存:
(1)主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2)《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4)监督检验报告;
(5)相关工作见证资料;
(6)检验意见书;
(7)其他与监督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6.4 定期(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检验机构按照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中的首次检验是指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用前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本规程定期(首次)检验内容包括一般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定期(首次)检验程序
和内容及要求、资料存档等。
6.4.1 一般要求
(1)实施首次检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见附件C 中附录ca;
(2)定期(首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C 及其附录ca 和附录cb 的要求,制定定期(首次)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内容至少包括定期(首次)检验程序、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原始记录、报告出具、信息上报和存档等,并且制定相应的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单(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3)对于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无论是使用单位自行安装或者委托安装单位进行
安装,均由使用单位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6.4.2 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每年1 次;
(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 年1 次;
(3)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依规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的年月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流动作业、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等因素而变动。
6.4.3 定期(首次)检验程序和内容以及要求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定(首)检、出具报告、信息上报。
6.4.3.1 申请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填写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单。同时,提供本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对于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4)产品合格证和合同。
对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除应当提供上述首次检验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
6.4.3.2 受理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理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资料。
6.4.3.3 定(首)检
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并且合格。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和附件C 及定期(首次)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并且做好原始记录。
6.4.3.4 出具报告
6.4.3.4.1 定期(首次)检验结论判定准则
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允许进行整改;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且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全部合格的,综合判定为“合格”,复检项目存在不合格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4.3.4.2 检验意见书
定期(首次)结束或者中止(终止)检验后,检验人员在离开检验现场前应当向使用
单位出具检验意见书,给出检验的结论(合格、不合格或者整改),对不合格或者需要整改的,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合格的项目、整改要求等),商定整改期限;检验意见书应当由使用单位代表和检验人员签字;检验意见书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各一份。
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在商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机构反馈整改结果,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6.4.3.4.3 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
检验报告》(见附件H,以下简称定检报告)。定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定检报告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重新申请检验。
6.4.3.5 信息上报
对于在产权单位所在区域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定检结果,由检验机构将定检结果及时报当地使用登记机关,结果纳入使用信息系统。
对于在非产权单位所在区域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定检结果,由检验机构将定检结果及时报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其掌握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将定检结果报该起重机械产权所在地使用登记机关,结果纳入使用信息系统。
6.4.4 资料存档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并且长期保存:
(1)《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2)检验原始记录;
(3)定检报告;
(4)检验意见书;
(5)首次检验还需要保存主要设计图样(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6)与检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6.5 结果申诉
受检单位对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相应报告后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相关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受检单位对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检
验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 附则
7.1 术语和含义
7.1.1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
7.1.2 起重机械吊具
是指起重机械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
7.1.2.1 不可拆分吊具
是指与起重机械整机不可拆分,是固定在起重机械整机本体上的吊具。
7.1.2.2 可拆分吊具
是指悬挂或者连接在不可拆分吊具之下,能够从不可拆分吊具上拆卸(含电气部
分)的吊具。
7.1.3 起重机械索具
是指起重机械吊运物品时系结勾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
7.1.4 起重机械的机型
是指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相同和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相同的整机。
7.1.5 起重机械的型号
是指同一机型(注7-1)起重机械的代号(注7-2)。其代号由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
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等组成,并且用字母表示。
注7-1:同一机型是指机型相同、主参数可以不同的起重机械。
注7-2:产品型号由制造单位根据产品机型与型号的含义自行编制。
7.1.6 主要受力结构件
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梁指横(纵)梁,主支撑腿指立柱。
7.1.7 主要机构
特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
7.1.8 主参数
是指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者生产率。
7.1.9 改造
是指改变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或者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或者主参数的活动。
7.1.10 修理
是指更换原有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调整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7.1.11 重大修理
是指更换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机构、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7.2 冶金桥式起重机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要求
本规程发布之前,已经出厂在用的大于10t 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在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7.3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7.4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7.5 文件废止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1 号
修改单);
(5)《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